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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1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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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34號 債 權 人 葉文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,依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所載,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 臺北市松山區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非在本院轄 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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