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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0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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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7045號 債 權 人 何承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藍裕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於桃園市龜山區之不動產 ,係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,非屬本院管轄,爰依首揭規 定,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。 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5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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