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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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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施議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賽孚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向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、存款資料、以法務部高 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、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查債務 人投保資料後為執行。而查,第三人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所在地 係分別位於高雄市路竹區及高雄市鳳山區,是本院非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,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 所示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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