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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2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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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9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童詞生即童心憲即童家寶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上開 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 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,以 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、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。經查,債務 人勞保投保於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公司址 設在高雄市新興區,債務人保險投保於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公司址 分別設在臺北市大安區、中正區,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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