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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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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瑞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, 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權,現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為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設址於臺北市中山 區,開戶郵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,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 憑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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