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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消費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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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柯庭揚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 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所明定。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依第三人陳報狀所載,該 執行標的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天字第23653號 號扣押在案。是依管轄恆定原則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12月24 日院通政㈡字第0980008386號函之意旨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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