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清償消費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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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97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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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麗智
債 務 人 柯庭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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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
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 項所明定。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依第三人陳報狀所載,該
執行標的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天字第23653號
號扣押在案。是依管轄恆定原則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12月24
日院通政㈡字第0980008386號函之意旨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