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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0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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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4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陶世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往來證券商,嗣經查詢結果,其 往來券商為第三人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,上開第三人即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,有集保查詢報表在 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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