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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示催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鄭勝助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紅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紅(男,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)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黃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 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向聲請人鄭勝助 即黃紅之遺產管理人(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之5、送 達代收址:士林後港○○000○○○)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。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、聲明者,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黃紅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紅於民國84年1月6日死亡, 聲請人經本院以93年度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 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聲請公示催 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71號公示催告公告等為證,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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