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示催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江慧妍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菊子(女,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,生前籍設: 新北市○○區鄉○路00號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王菊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 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向聲請人鄭江 慧妍地政士即王菊子之遺產管理人(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 000號)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、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王菊子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王菊子於民國36年8月23日死 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業經聲 請人提出土地謄本、遺產清冊等件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 2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案卷核閱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