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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公示催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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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周哲和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)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周哲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 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向聲請人郭淳 頤律師即周哲和之遺產管理人(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12樓)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 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、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周哲和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周哲和於民國106年2月4日死 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為證,堪認為真。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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