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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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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詩原 代 理 人 劉嘉怡律師 相 對 人 黃芯烊 特別代理人 張嘉紋心理師 相 對 人 黃蒼驊 特別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一三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壹佰萬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,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家全字第11號民 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金, 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相 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,爰聲請 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,並提出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等影本及 同意書、印鑑證明等為證。 三、經查,上開聲請事實,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,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。是故,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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