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樹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。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15日,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 )1,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 8月14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1 08年8月16日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8年8月15日向伊借款5 00萬元、500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 載明於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於合理期間通知後,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,應即全部償還,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。詎相對人自112 年11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2筆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 利證明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第二次續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 定書2份、動撥申請書2份、帳戶還款明細查詢、存證信函暨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。又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