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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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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及102年9月26日 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請求權之清償責 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36萬元及185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權,第一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43年8月8 日,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9月24日,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相 對人於93年8月6日起向伊借款94萬元、6萬元、110萬元及15 0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 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 繳納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 利證明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、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 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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