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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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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陳志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。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27日,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 )1,682萬元、59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均為138年5月26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,經108年5月28日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8年5月29 日向伊借款1,401萬元、499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 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,或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,經伊以合理期間 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還,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。詎相對人未遵期繳款,經催告後仍未 履行,依上開約定,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、他 項權利證明書2份、其他約定事項2份、貸款契約書(購屋貸 款專用借據)、貸款契約書(借據)、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2份 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、存證信函、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份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。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 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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