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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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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張惠貞 相 對 人 侯惟恩即侯姿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。詎經提示後,未獲付款。為此提出本 票8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,所記載之到期日在 發票日之前,應視為未記載,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 ,視為見票即付,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職是,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9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(新臺幣) (即提示日) 1 111年3月6日 90,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1年3月6日 CH0000000 2 111年3月6日 90,000元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CH0000000 3 111年3月6日 90,000元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CH0000000 4 111年3月6日 90,000元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CH0000000 5 111年3月6日 90,000元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15日 CH0000000 6 111年3月6日 90,0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CH0000000 7 111年4月2日 120,000元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2日 CH0000000 8 111年4月2日 100,000元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2日 CH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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