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傅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15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00,000元,其中之新臺幣172,066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75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 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500 ,000元,到期日民國112年9月20日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 票款本金172,066元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