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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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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張宗堯 相 對 人 陳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且此規定,為非訟事件所準用,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。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第1項復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。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,非 屬本院轄區;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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