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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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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鄧亦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、2所示之本票,其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 行。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1、2所示之 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提示後 ,未獲付款。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附表1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 請求權,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 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             附表1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75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即提示日) 1 110年2月5日 72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5日        附表2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75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即提示日) 1 110年2月23日 22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5日 2 110年5月3日 7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5日 3 110年6月28日 33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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