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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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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台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相 對 人 PAYNOR, JEAN CLAUDE ALINTON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90,876元,其中之新臺幣12,292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 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9 0,876元,到期日民國113年1月15日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 有票款本金12,292元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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