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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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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黃仲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請求金額及利息,得為強制執 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情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12年2月22日 43,200元 28,800元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5日 2 111年12月22日 76,800元 44,800元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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