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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9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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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敏男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勁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相 對人江敏男所共同簽發之本票,面額新臺幣500,000元、發 票日為民國109年12月28日簽發,到期日為112年10月6日。 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(下稱系 爭本票)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 二、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權, 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。破產債權,非依破產程序,不得 行使。破產法第98條、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 江敏男業於112年10月2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 第28號宣告破產,依前揭規定,上開本票債權為破產債權, 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,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,不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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