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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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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2號 聲 請 人 毛麗瑛 相 對 人 楊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。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303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號 (新臺幣) 1 112年12月26日 1,431,000元 113年1月15日 CH0000000 2 112年12月27日 1,250,000元 113年1月15日 CH0000000 3 113年1月2日 1,200,000元 113年1月15日 CH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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