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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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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張廷儀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淵間本票裁定事件,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其聲請: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2,000元。 ㈡陳明是否請求利息,若欲請求應陳報提示日期。 ㈢請具狀載明「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,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。」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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