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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拋棄繼承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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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林銘春 許美鳳 林俊宏 林俊宇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對 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 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;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為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 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林宛儒之繼承權一案,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聲請人 於文到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,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 證。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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