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拋棄繼承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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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202號
聲 請 人 A001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應補
正之事項:
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