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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拋棄繼承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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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A001 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應補 正之事項: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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