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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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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淑娥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即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聰間離婚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規定甚明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 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聰間離婚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,非顯無勝訴之望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,已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專用委任 狀等件以為釋明。經核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(本院113年 度家補字第64號)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,亦非顯無理由,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法律扶 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書記官 李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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