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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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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簪英 法定代理人 劉秋姮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黃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定有明文。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 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;此亦為法律扶助 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(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) ,聲請人吳簪英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,且經法律扶助基 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,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, 且聲請人亦提出離婚協議書、戶籍謄本、出生證明書及親緣 鑑定報告書,證明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,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劉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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