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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迴避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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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秦義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,本院於113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,應 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家事第二庭法官欄法官林妙蓁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審判長法官詹朝傑;法官高雅敏;法官林妙蓁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、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詹朝傑            法 官 高雅敏          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李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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