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監護宣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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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55號
聲 請 人 金泳淋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事
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提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