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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輔助宣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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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戴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學樑為輔助宣告事件,未繳納聲請費 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補繳,逾期不為繳納,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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