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劉志銘 劉欣怡 相 對 人 蘇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此為家事事件法第 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劉志銘、劉欣怡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劉榮輝之扶 養義務,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。又相對人 雖設籍在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0巷00號」(本院卷第13頁) ,然未實際居住戶籍地,此有民國112年11月21日訴訟文書 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以證明(本院卷第25頁),且相對人於 112年12月12日調解時到場陳明住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 號2樓」(本院卷第29頁),足證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 聲請,於法不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劉雅萍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