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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停止強制住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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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、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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