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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履行離婚協議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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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1號 原 告 張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瓊銘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: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84,939元 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,徵收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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