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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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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慧菁 林建宏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此為家事事件法第 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林慧菁、林建宏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陳秀婷之扶 養義務,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。又相對 人之戶籍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即逕行變更為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 本院卷第17頁),顯非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,且相對人現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在圓通居,此有該局113年2月7日回 函可以證明(本院卷第51頁),故本件應由相對人居所地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 不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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