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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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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琳松 代 理 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蔡琳松與相對人蔡麗卿等5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 ,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應徵收之第一審聲請費計新臺幣(下 同)2,000 元。聲請人蔡琳松就此部分僅繳納聲請費1,000元, 應補繳聲請費1,000 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補 繳,逾期不為繳納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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