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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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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9號 抗 告 人 軾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軾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盧淑惠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15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;抗告及再抗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關 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第46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、第2 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,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 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 派出所寄掛號郵件領取紀錄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 費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(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、第26頁 、第30至48頁)。依前開規定,其抗告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 李佩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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