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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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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姿蓉 代 理 人 高亘瑩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周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 79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9號),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基金會)士林分會審 查資力後,准許法律扶助,為此,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 依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,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 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規定,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 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向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 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,有聲請人所 提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為憑;且觀諸聲請人起 訴狀記載之事實,亦難遽認其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 判決,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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