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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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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銹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至怡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 件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,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所謂「無資力」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 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。另所謂「釋明」,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 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應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 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已66歲而找不到工作,現伊罹患肝癌,且 又曾遭他人詐欺而負債,伊陷入生活困難,而無資力支付訴 訟費用,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訴訟(即 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號,下稱系爭訴訟),並非無勝訴之 望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之訴訟費用云云,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現窘於 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,故其聲 請已無理由。況聲請人於111年間尚有坐落於台中市土地及 田賦等不動產共11筆,申報財產總額共計903萬5,170元,有 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(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175號卷第21至24頁),與聲請人 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不動產(坐落於新北 市八里區),為不同之不動產,是聲請人名下尚有多筆不動 產,亦難認其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等情事,無從憑 以認定其確無資力。從而,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,以釋明其現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無資力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,其聲請訴訟救助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書記官 李佩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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