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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變更捐助章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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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景虎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育秀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景虎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,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。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,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,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。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,如財團名稱、設立宗旨、 業務範圍、目的事業等,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(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、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、司法院(79)祕台廳(一)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育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,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決議 將捐助章程第2條第5款修改為「協助及推廣永續環境教育之 相關活動」,原第2條第5款則改列為同條第6款,爰依民法 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,並提出相 對人法人登記證書、教育部113年1月2日臺教社(三)字第1 120127908號函、相對人第7屆第11次董事會議事錄影本、原 捐助章程影本、擬修訂捐助章程影本、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如前所示捐助章程第2條第5款、第6 款部分,僅係目的事業之增列及條項之調整,核與財團法人 之「組織不完全」、「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」、「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」等均無涉,依前揭說明,屬無庸法院 裁定許可之事項,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,聲請人於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,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 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5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宋姿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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