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更生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陳惠琳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(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)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