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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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
債 務 人 林青美
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
定,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債務人繳納。茲依同條
例第8條但書規定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