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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更生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債 務 人 吳岳昌(原名吳方鈞) 代 理 人 嚴佳宥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 定,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債務人繳納。茲依同條 例第8條但書規定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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