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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復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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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丘泓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張丘泓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免責,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 日確定,爰聲請復權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30號卷、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卷、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卷核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是聲請人向本 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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