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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復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紫瑄(原名劉月英,改為李月英,再改為李紫瑄)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李紫瑄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免責,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25 日確定,爰聲請復權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85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 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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