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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復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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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舜堅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 賴思仿律師 陳湘傳律師 複代理人 東方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人陳舜堅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。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免責確定,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 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更生事件卷、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 號更生事件卷、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清算事件卷、111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清算事件卷、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64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。是以,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, 自屬有據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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