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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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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劉銹雲 被 告 白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被告應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 號土地(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48,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坐落其 上之同段2776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3樓,權利範圍:全部,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 動產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(見北院卷第27頁)。核其上開 聲明係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應以系爭不動產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。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 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3萬3,516元(計算式詳如附件)。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3萬3,5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6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件: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相近路段、建物主要用途及屋齡等房地,於本件起訴時近1年之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萬4,200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稽,而系爭不動產面積合計約為93.98平方公尺(85.48+8.5),而請求返還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全部,故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約為603萬3,516元(64,200元×93.98×1/1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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