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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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8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捌
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