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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塗銷預告登記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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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吳彭順妹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複 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被 告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,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,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應 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 定要旨參照)。另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 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 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(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地號土地, 權利範圍為四分之一,暨其上同小段第四七六建號建物(建物門 牌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四樓,權利範圍:全部)(下合稱系 爭房地),經臺北市建成(改制後為中山)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內湖字第六六〇六號收件所為之預告登記予 以塗銷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,而本院依職權查詢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 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(下同)477,094元(含土地及建物), 有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稽(本院112年 度湖司補字第108號卷第55頁),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段○○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本院112年度湖司補字第108 號卷第15頁),上開建物面積為69.29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65.17 平方公尺+陽台4.12平方公尺=69.29平方公尺),故核原告聲明 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999萬9,996元(計算式:69.29平方公尺× 477,094元×0.3025≒9,999,99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999萬9,9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10萬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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