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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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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蔡欣穎 蔡欣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許蕭賢 許智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德律師 被 告 許智堯 許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其等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巷00號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,如不予修繕,應 容忍原告進入上開房屋進行修繕,並負擔修繕費用,原告陳報預 估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260,000元(見本院士補字卷 第330、353、354頁)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蔡欣儒135,000元;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蔡欣 穎150,000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,000元(計算式: 260,000元+135,000元+150,000元=545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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