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吳忠威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: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 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,應補正其住所或居所 ,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或提出其他足資識別 被告相關資料,並表明證據調查之方法,以供本院核對確認 無誤後送達起訴狀繕本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,7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125元,應如數 補繳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